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大佐工矿设备配件商店与许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大佐工矿设备配件商店,许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4146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大佐工矿设备配件商店,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层8门。经营者:宋思翰。委托代理人:孙佐,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许志杰,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大佐工矿设备配件商店(以下简称大佐商店)与被告许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佐商店委托代理人孙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志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志杰给付配件货款30770元;2、许志杰依法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5年期间,许志杰在大佐商店赊购矿山机械配件,经双方结算许志杰累计欠大佐商店配件款39770元,许志杰给大佐商店出具欠据一份,此后一直未给付此款。许志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5年期间,许志杰在大佐商店赊购矿山机械配件,2017年6月12日经双方结算许志杰累计欠大佐商店配件款39770元,许志杰给大佐商店出具欠据一份,此后一直未给付此款。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大佐商店与许志杰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遵照交易习惯缔结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交易习惯履行合同。许志杰取得货物后未按约定给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大佐商店请求许志杰给付配件款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许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大佐工矿设备配件商店货款3077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许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艳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矗书 记 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