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与白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白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820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城二期C-C1高层住宅10-0001008室。负责人:郎雨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该公司管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白雪,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被告白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星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