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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111刑初163号荆荣生、黄燕文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荣生,黄燕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荣生,又名黄荣生,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灞桥区,住灞桥区。2004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0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黄燕文,又名黄燕杰、黄彦杰,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任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长十路社区主任,户籍所在地灞桥区,住灞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韩斌、梁涵,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荣生、黄燕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2月23一审宣判,被告人荆荣生、黄燕文均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重新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荣生、黄燕文及其辩护人韩斌、梁涵到庭参加诉讼。为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于2017年7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同月28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20时左右,被告人黄燕文驾驶陕A0**92福特越野车在西安市灞桥区黄家坡村高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家坡小学以西高楼社区警务室附近时,遇杨某、杨某某、杨某某1三人在车辆前方步行,因让路问题,黄燕文与杨某某1发生口角争执,后黄燕文欲叫人教训杨某某1等人并开车一直尾随其后。当双方行至黄家坡小学门口东侧的燕子超市门口时,黄燕文看见本村王某某并喊其帮忙教训车前方的杨某某1等人,在超市门口的被告人荆荣生听闻后冲在王某某前面去和杨某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用手掐荆荣生脖子,荆荣生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杨某大腿捅伤,致其当场倒地,后荆荣生、黄燕文逃离现场,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荆荣生、黄燕文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荆荣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又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荆荣生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判处黄燕文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荆荣生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燕文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让王某某去教训对方时并未看到荆荣生,后荆荣生冲上去与对方打架,他看到对方有人捡砖头不想让事情闹大就让王某某去拉住对方,为避免惹事其离开了,事后其听说了打架情况,其说不管。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贯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罪名无意见,认为黄燕文虽提起犯意,但教唆对象不是荆荣生,对荆荣生无教唆的故意,荆荣生当天大量饮酒、携带刀具、行为指向的对象为三个人,均存在实行过限情形,黄燕文不应该承担实行过限的责任;黄燕文在打架中途调转车头离开,未看到荆荣生的伤害现场,苛责黄燕文未施救对其不公;黄燕文以喊话方式让王某某对提塑料袋的人打一顿,在与荆荣生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黄燕文系被其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属自首;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建议减轻、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20时左右,被告人黄燕文驾驶陕A0**92福特牌越野车在西安市灞桥区高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楼社区警务室附近,遇杨某、杨某某、杨某某1三人在前方步行,因让路问题,黄燕文与杨某某1发生争执,后黄燕文打电话叫人欲教训杨某某1等人并开车尾随三人至黄家坡小学东侧燕子超市门口附近。黄燕文看到超市门口其同村的王某某,遂让王帮忙教训车前方的杨某某1等人,在超市内的荆荣生听到后将手中所提装有挂面等物的塑料袋从黄燕文车辆副驾驶位窗户扔进去,冲上前并捡起一块砖朝杨某扔去,杨某、杨某某遂和荆荣生厮打在一起,不远处的杨某某1亦捡拾砖块欲打荆荣生,黄燕文看到后让王某某给荆荣生帮忙,王某某遂上前拦住杨某某1并夺砖,在此过程中,荆荣生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杨某左股部等多处捅伤。后荆荣生、黄燕文逃离现场。杨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又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在其亲属协助下与被害人杨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黄燕文亲属一次性赔偿杨某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已实际履行,杨某亲属谅解了二被告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1日20时44分十里铺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黄坡十字有人被捅伤,后赶到现场得知伤者已被120送往仲德骨科医院,民警随即赶到医院得知伤者已死亡,遂将证人杨某某1、杨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公安浐灞生态区分局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2、证人杨某某1报案及陈述证明,2015年4月1日19时40分许,他、杨某某、杨某在高楼村吃完饭沿村道自西向东走着回黄家坡村的租住处,走过铁道约100米处时,后面过来了一辆车按喇叭让他们让路,因路边有水他们当时没让路,开车男子从车上下来和他们互骂了几句,后他们继续向前走。走了没几步,他回头看见那名男子在车上打电话,他们继续往前走,开车男子打完电话后就开车慢慢跟着他们,他就经常回头看,走了约两三分钟,他们刚经过一家超市往前走了没几米,他回头看见一名男子手上拿着块砖朝他们跑来,他就朝杨某和杨某某喊了一声“跑”,他就往前跑了,跑了有好几米他再回头看时,看见拿砖的男子和杨某、杨某某厮打在一起,他跑过去准备帮忙,快到跟前时被超市门口旁的一名男子给拦住了,那名男子将他的衣服死死拉住不让他过去,他看见杨某用手掐着对方男子的脖子,杨某某在一旁用拳头朝那名男子打着,紧接着他就听见杨某喊了声“坏了”,杨某某就停下来站在一旁,那名男子转身朝超市门口停车的方向跑了,拉他的男子就将他松开了,他跑到杨某跟前,看见杨某的左大腿往外流了很多血,他就用手按着止血,杨某说和其厮打的男子将其捅了好几下,然后杨某自己用手按住流血部位让他打110,他拨打110占线,他就把电话挂了,他打电话时看见有辆银灰色的小轿车从黄家坡村口开了过来,然后超市门口站着的一名女子走到距离他们二、三米的地方朝他们反复看了好几次。他们往前走了几步,杨某倒下了,他扶住杨某让其半躺在他身上,他将其裤子脱下用他的外套包住流血部位,然后他叫杨某某打120,杨某某打完电话后,他看见和他们吵架男子的车和刚才开过来的银灰色的车都在超市门口停着,和他们吵架的男子不知道什么时候将车头调回了高楼村方向,他叫杨某某扶住杨某,他跑过去看和他们吵架男子的车牌号,银灰色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与同他们吵架的男子在说着啥,他看完并记住车牌号后返回去扶着杨某,杨某某又在旁边打电话,这时来了四五名男子朝他们走过来站在他们身后,其中有名男子还拿着一根木棍,这几名男子看了他们一会,见杨某受伤了,就朝超市门口停着的银灰色车的方向走过去了。后120急救车过来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民警也来了。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19时50分许,他、杨某某1、杨某在高楼村吃完饭,一起沿高黄路自西向东走,走到黄坡村一个在建钢结构房旁边时,因路旁有水,他们三人就走到了路中间,这时身后来了一辆汽车向他们摁喇叭,他们想过了水洼再让路,就没让路并往前直走,汽车就开到杨某某1的右侧停下来,一男子坐在驾驶位将车窗降下来说“摁喇叭你们听不见啊”,然后就下车了,杨某某1就用重庆方言说“你没看见路边有水吗”,对方男子以为他们骂其,就回了句“你他妈的别骂人”,并瞪着杨某某1问“你想咋”,杨某某1就回了一句“你想咋”,杨某就说“算了算了,不是不给你让路,我们过了这段有水的地方就给你让”,他们三人就继续往前走,男子就上车了。他们走了一段路,发现那辆车一直在后面跟着,走到离黄家坡村十字还有40米左右时,杨某某1距他五、六米走在最前面,他在中间,杨某距他二、三米走在最后,他当时回头叫杨某走快点,看见从杨某右侧过来了一个男子,手里拿了一块长方形的东西砸向杨某头部,他看像一块砖头,杨某用手臂挡了一下,并喊了句“你为什么打我”,然后二人扭打起来,他跑过去帮忙,杨某用一只手掐着那个男子的脖子,一只手捂着腿,他站在那个男子的对面,用拳打其头,边打边说“我们又没惹你,打我们干啥”,他打了十多下,发现杨某倒在了地上,他停下来去扶杨某,杨某摁住自己的腿大声呻吟,这时杨某某1也跑了过来,他看到杨某左大腿内侧一直在流血,身上也有好多血,和他们打架的男子就跑了。这时他发现一直跟着他们的车掉头要走,他就让杨某某1去看车牌号,杨某某1就去看车牌号,他就给老乡打电话让过来。这时过来一个女子,站到离他们三、四米的地方看了看就走了。一会杨某某1回到他们旁边说记住车牌号了,这时那辆车就开走了。他让杨某某1打120和110,过了一会他们一个老乡来了,又过一会120急救车来了,他们一起到了医院,后民警在医院找到他们。他们打架时,那辆车停在高黄路南侧的路边,那辆车前面当时停着一辆面包车,距离他们打架的地方有七、八米远。4、证人王某某(又名“黑蛋”)证言证明,当天下午他和荆荣生一直在他的燕子商店内喝酒,晚上8点左右荆荣生准备走,他站在商店门口,这时黄燕文开车过来,当时下着雨,黄燕文坐在驾驶位置,副驾驶位的车窗玻璃开着,黄燕文对他喊:“黑蛋,把前面提塑料袋的人打一顿,刚才那人还想打我”,他还没有反应,荆荣生已经从他背后的商店跑出来向那三个人的方向跑去,当时黄燕文车的灯光一直照着前面那三个人,这时黄燕文给他说提塑料袋的人正在拾砖头,让他过去把那个人挡一下,他就跑过去把拾砖的人挡住,夺手中的砖,他俩争夺过程中有一个较胖的人倒在他身后,他俩就停止夺砖,他转过身把那个胖子抱住,他看其左大腿流血,他就用手捂伤口,并对和他夺砖的瘦小伙喊“快打120”,当时荆荣生也对他喊“快打120”,拾砖的小伙对120说不清地址,他把电话夺过来说清地址,然后让瘦小伙过来抱住伤者捂住伤口,他就回商店了。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18时30分许,荆荣生、魏某和她丈夫王某某在超市内喝酒,后他们吃完饭,三人在超市内喝茶,她到超市后面洗碗去了,她回来后魏某在超市门口站着,她问咋回事,魏某说谁在那块喊,好像是打架了,魏某说其过去看看,当时荆荣生和王某某没在超市。魏某看完又回到超市,她让魏某给她看娃,她走到超市斜对面电焊门口,看见一个人在地上倒着,王某某用别人的手机在打电话给120说位置,之后就回超市。她过去后没看到荆荣生。6、证人魏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下午5点半左右他到张黄坡小学门口东边的燕子超市,和超市老板黑蛋喝酒,大约晚上7点荣生来了,他们三人一块喝酒。后荣生准备走,黑蛋媳妇让把挂面拿上,并找了个大一点的塑料袋子将挂面装好,黑蛋就送荣生出门了,他和黑蛋媳妇在商店里闲聊。过了不到十分钟,他听见商店东面有人喊叫,他就出去看,刚出商店门看见黄坡村的黄燕杰从马路北边过来到商店门口上了一辆深颜色的越野车,然后开车掉了个头朝西边走了。他就朝离商店不到20米的地方走,走过去一看马路北边的台阶上有血迹,台阶下面地上躺了一个人,黑蛋用一只手托着一个男子的后脑勺,另一只手拿着电话给120打电话,黑蛋当时还给旁边两小伙子说赶快捂住,当时天黑还下雨,他没看清那个小伙子啥地方受伤。后来他就回了商店,过了一会120来了将受伤的人拉走了。7、证人贾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21时许,他当时在馨宜酒店312房间,房内有何某某、黄某某1、姚某,他们等黄燕文。这时黄燕文给他打电话说让他们几个都去黄坡村口,他就和何某某、黄某某1、姚某分乘两辆车,姚某开一辆银白色丰田轿车,他坐在副驾驶位,何某某和黄某某1一个车,他们到了黄坡村口,他来到黄燕文的车旁,黄燕文说刚才其开车从这过时,车前头有个人,其就摁喇叭,那个人就回头骂其,然后其就给他打电话。他看周围没什么人,他就上了黄燕文的车和其一起回馨宜酒店了,22时30分左右黄燕文就离开了。8、证人黄某某1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20时许他和女朋友杨某某2、何某某、贾某某、还有贾某某的朋友在馨宜酒店他开的房间聊天,贾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对他说他哥黄燕文在黄坡和人打架,让过去看一下,他就出了酒店上了贾某某及其朋友的银色越野车,何某某一个人开的是灰色商务车,贾某某直接将车开到高黄路上,何某某在后边跟着,过了十里铺小学向西约50米,黄燕文的越野车在路边停着,贾某某先下车找黄燕文说话,他们都下车,他听到黄燕文说提塑料袋打架之类的话,他当时也未听清,他和贾某某朝坡下走时,看见黄坡小学东边马路北路边躺倒了一个人,三个人扶着那个人,他问咋回事,对方说打架、用刀捅的。他看扶着的一个人手上有血,他就过去问黄燕文是不是其用刀捅的,其说不是,他就朝东走了二十多米上了何某某开的商务车,黄燕文的车在前边,中间是贾某某开的车,他们的车在最后跟着回馨宜酒店,出了张坡村口贾某某的车不见了,到酒店时贾某某已到酒店了。他、何某某、黄燕文到了312房间,他问黄燕文为啥打架,黄燕文说摁喇叭对方骂其,还把其打了一下,他问黄燕文是否用刀捅对方,黄燕文说不是其,但也没说是谁。过了十几分钟贾某某过来把黄燕文叫走了,又过了十几分钟何某某就回家了。9、证人杨某某2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下午她和男朋友黄某某1在长田路馨宜酒店312房间,19时30分许何某某来到酒店,时间不长贾某某和一个朋友也来到酒店闲聊,过了约20分钟贾某某的电话响了,贾某某接了电话后对黄某某1说“你哥黄燕杰打电话说,你哥好像同别人打架了,让咱们过去看看”,然后四个人就都出去了。时间不长,黄燕杰、黄某某1、何某某三人回到酒店房间,黄燕杰对黄某某1说“我刚才车走在路上,前面有人挡了我的车,我就看了他们一眼,这时有人就说你看啥,两边都是水,怎么给你让”,好像说有人动了其一下,这时她的电话响了,她就到卫生间接电话,后黄燕杰和何某某就离开房子走了。10、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因黄某某3欠他钱,2015年4月1日晚他给黄某某3打电话说他去馨宜酒店找其,其答应了,后他开着他租来的银灰色比亚迪商务车到了馨宜酒店,他在酒店一楼大厅准备给其打电话时看到其从楼梯下来并急匆匆向外走,他就问干什么去,其没理他,他就跟着出了酒店大厅,看到其上了一辆车沿长田路向南走了,他就赶紧开车掉头去追,他跟到黄家坡十字向西100米左右的地方时,黄某某3乘坐的车在路边停着,他看到一辆黑色越野车停在旁边,路中间有好多人,有两个男子扶着一个男子并说要打120,被扶着的男子好像受伤了,周围有两三个上了年纪的男子,这时黄某某3沿高黄路自西向东向这三个人走了过来,他就下车问黄某某3咋回事,黄某某3没有理他走到那三个男子身旁,他也跟了过去,他们看了一下后他对黄某某3说“我们走吧”,黄某某3同意了,然后黄某某3坐他的车一起回到了馨宜酒店,上到二楼楼梯口碰到了黄某某3的哥哥黄燕文,他们在三楼房间待了一会他就走了。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晚20时到21时,她丈夫荆荣生到三方公司门口找她说其把人戳了,她看见其右手虎口部有点血,荆荣生让她第二天去问黑蛋人伤的严重不,如果人死了或伤害大,其就要自首。次日她通过黑蛋知道人死了,后黑蛋开车拉着她和荆荣生去了十里铺派出所自首。荆荣生告诉她其和黑蛋在黄坡村黑蛋的超市门口时,黄燕杰开车过来说那几个人打其还是摇其,让荆荣生过去收拾那几个人。她听黑蛋讲当时黑蛋和荆荣生一块出门时,荆荣生问黑蛋借钱,黄燕杰开车过来,黄燕杰让荆荣生收拾那几个人,黑蛋问黄燕杰咋回事时,荆荣生已经扑了上去,有两个人抱荆荣生,一个人用砖要砸荆荣生,黑蛋抱住拿砖的人把砖夺下不让打,对方掐荆荣生的脖子,荆荣生后来用刀把对方的人捅了。荆荣生还给她说黄燕杰当晚20点07分给其打电话让其跑,其说不可能跑。她家里的一把单刃不锈钢折叠水果刀不见了,她见荆荣生平时将刀放在裤子后口袋里携带过几次,她怀疑其用了她家的水果刀捅的人。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黄坡村黄坡十字西侧,中心现场为黄坡十字向西约70m一电气焊加工部门前,门前有一台阶,加工部西侧房屋门前向南距台阶0.3m处地面有一红褐色佛珠串,加工部门前向南距台阶1.2m处地面有一6cm*5cm血迹,加工部东侧房屋门前向南距台阶1m处地面有一75cm*45cm血迹,台阶东沿旁地面有一20cm*30cm血迹,加工部东侧房屋门前向南距台阶1.5m处地面有一20cm*12cm*6cm红色砖块,该门向南距台阶边0.15m处地面有一23cm*12cm*6cm红色砖块。13、辨认笔录、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5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经杨某妻子彭某某、父亲杨某某4辨认,被检验尸体系杨某,经检验,死者杨某左股部中段内侧之损伤造成左股动静脉破裂出血,破口大于血管周径二分之一以上;左股部正中创口、右膝上5cm之创口及右臀外上之创口经检验无重要血管损伤,为非致命性损伤;全身多处刺创均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探查创道较深,该类致伤的工具系单刃刺器类。综合分析,杨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4、辨认笔录证明,杨某某1、杨某某均辨认出黄燕文就是因开车让路与他们发生争执并开车跟着他们之人,均无法辨认出用刀捅杨某之人;王某某辨认出杨某某1就是和荆荣生打架时拿砖之人,辨认出黄燕文、荆荣生;荆荣生辨认出黄燕文就是其所帮对象,黄家坡村高黄路燕子超市门前就是黄燕文叫打人的地点,燕子超市以东50米马路对面就是其捅人的地点;黄燕文辨认出杨某某1就是和其吵架提白色塑料袋之人,荆荣生就是主动帮其打架之人,燕子超市门口就是其叫人的地点,陕A0**92福特越野车就是案发当晚其驾驶的车辆。1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1日23时许,民警通过向杨某某1调查了解,确定了陕A0**92深色越野车的司机黄燕文为嫌疑人,民警立即与黄燕文之父黄某某3电话联系,要求黄某某3配合抓捕黄燕文,黄某某3遂带领民警至沁水新城小区46号楼9楼1号黄燕文家中,将正在睡觉的黄燕文抓获。经调查后民警发现荆荣生有重大嫌疑,次日下午14时许,荆荣生给十里铺派出所社区民警打电话称要投案自首,后荆荣生在其妻子陪同下到十里铺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其作案经过。16、证人黄某某3证言证明,2015年4月1日晚10点30分左右他儿子黄燕文回家后说在外面因为躲车的事和别人发生争吵,他问情况严重不,其说不严重,然后其就回沁水新城小区。当晚11点30分左右,十里铺派出所民警雍军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住着,他说了地址,过了约10分钟雍军和几个民警来到沁水新城小区他家,问他陕A0**92是不是他家的车,他说是他儿媳的车,晚上是黄燕文开的,民警说黄燕文晚上和人打架把人打伤了,并问黄燕文在什么地方,他就带领民警到了46号楼901室黄燕文的房间,民警就把黄燕文带走了。17、被告人荆荣生供述证明,2015年4月1日下午6点左右,他来到王某某的小超市,他、王某某和黄家坡小学的魏老师喝白酒,喝到晚上9点左右,他准备回家,走到超市门口,他让王某某给他拿点车费钱,当时他手里提着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两包挂面,王某某正给他钱时,由西向东过来一辆咖啡色越野车到超市门口停下,副驾驶的车窗落下,他看到是黄燕文开的车,当时王某某距离车近,他距离车远,黄燕文大声喊“打那几个人”并指着其车前100米左右的三个人,他一听就把手里提着的塑料袋从车的副驾驶窗户扔进去,然后跑着追那三个人,当时雨很大,他一边向东追一边喊“不要跑”,快到跟前时他看到三人中一个较瘦的在地上拾砖,并且三人都停下回过头,他就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向距他有二、三米左右的一个较胖的扔去,砸没砸上他没看清,这时较胖的就扑过来卡住他的脖子,还有一个较瘦的也过来帮忙用拳头在他头上打,距他较远的那个拾砖的人被王某某拦住,他听见王某某说“不要打、不要打”,较胖的人把他卡得快上不来气,就从裤子左后口袋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向其大腿部戳了几刀,其手一松,他脱身就跑,他向超市门口跑,经过黄燕文的车旁时,看到车的驾驶位和副驾驶位都没有人,他就继续向西跑,后他回家睡觉。次日他让他妻子去找王某某问昨晚打架后的情况,过了20多分钟,王某某和他妻子回来了,王某某说其听说昨晚被他捅伤的那个人可能死了,让他自首,他就到派出所投案。他捅人的是一把单刃折叠刀,刀刃是不锈钢,刀把也是钢的,表面带黑色塑料,合上有七、八公分,展开有十三、四公分,刀把上带着他单元楼门的电子钥匙,平时刀子他都带在身上,他捅完人后扔在现场附近。他和黄燕文平时关系不错,黄燕文让打那几个人,他给黄燕文帮忙。案发后黄燕文没有给他打过电话,他也没给他妻子说过黄燕文给他打电话。18、被告人黄燕文供述证明,2015年4月1日19时许他开着陕A0**92咖啡色福特越野车从高黄路由西向东准备回家,开到高楼村警务室附近路上,前面三个男的并排步行,他就不停地按喇叭,前面三人还是不让,他将头伸出车窗喊“按喇叭没听见,路不是给你家修的”,其中一个提塑料袋、比较年轻的男的就冲他喊“路也不是给你修的,妈的,路边全是水,怎么让”他就下车骂那个男的“你嘴放干净点,骂谁呢”对方有个胖胖的男的就劝他“走走,下雨,不好走”,他就上车准备走,提塑料袋的男子冲过来拉他车门,要打他的样子,和其一起的人将其拉走了,他车就慢慢往前开,提塑料袋的男子不停地回头看他,他当时生气给贾某某打电话,贾某某说其在馨宜酒店,他就给贾某某说有个外地狗扑着要咬他,看谁在那边把人叫来,把那人打一顿,到高楼警务室斜对面来。打完电话他就开车跟着那三个人,开到黄家坡小学东侧王某某的超市门口碰见王某某,王某某在他车右侧副驾驶窗口站着,他就给王某某指了一下前面那三个男的中提塑料袋的男的,说“那个提白色塑料袋的外地狗刚想扑着打我,把那个提塑料袋的拉住打一顿”,荆荣生在王某某后边,听见他说的话,荆荣生就把手里提着的塑料袋往他车副驾驶座位上一扔,向那三个人跑过去了,那三个人距他车有四五十米远,他看见提塑料袋的男的跑到路对面捡砖头去了,他就喊王某某“黑蛋,提塑料袋的男的拾砖头去了,小心荣生吃亏了”,黑蛋就跑过去抱住那个提塑料袋的男的,他就给贾某某打电话问到了没有,贾某某说马上就到,他就掉头往西开了三四十米,看见贾某某跑到他车窗户旁问他“谁刚准备打你”,他说“就超市对面提白塑料袋那个货,拉住打一顿”,贾某某就向东去了,身后跟着黄某某1、姚某,他就开车向西走,快到张家坡村口时,路中间有个车把路挡住,他等司机挪车的过程中,贾某某从后面过来拉开副驾驶车门坐上来,问他谁过去把那个人打了,他说荆荣生过去了,贾某某说荆荣生可能拿什么家具戳了那人一刀,其过去时看见一个男的好像被捅伤了,受伤的还让其帮忙,其看见这情况就走了,他就说不管,然后他就拉着贾某某回到了馨宜酒店,后姚某、何某某也来了,他们聊了一会他就回家睡觉了。晚上12点多,警察就把他带到派出所。荆荣生、王某某和他都是黄坡村的,他们关系比较要好。当晚他不知道死人了,他没打电话让荆荣生跑。19、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荆荣生曾犯罪及服刑情况。21、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对被害人杨某父亲杨某某4、母亲姚某某、妻子彭某某所作谈话笔录、公安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黄燕文四叔黄某某6的证言、荆荣生舅舅黄某某5的证言,证明了本案赔偿问题的处理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荆荣生、黄燕文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荆荣生为向黄燕文示好,主动上前殴打被害人,厮打过程中突然出刀,致被害人死亡,属于主犯,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燕文在荆荣生响应其对他人的教唆上前殴打被害人时,非但不制止,反而教唆他人对荆荣生施以援手,系教唆帮助犯,其对荆荣生身藏刀具不知情,荆荣生在厮打过程中突然出刀伤人应出乎其意料,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以从犯论处,又鉴于其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父又有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情节,其本人未拒捕,且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虽不属于主动投案,但可比照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应对黄燕文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荆荣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二、被告人黄燕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审 判 员  王 玲代理审判员  秦 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彦附: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除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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