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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许飞红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飞红,吴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许飞红,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吴向玉,女,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飞红、吴向玉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681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飞红、吴向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飞红、吴向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飞红、吴向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