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舒采仕与夏修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采仕,夏修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舒采仕,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夏修南,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采仕与被执行人夏修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夏修南偿还申请执行人舒采仕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35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洁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