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范月华、范秀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月华,范秀华,范茂华,范建峰,范建国,范剑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王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3537号原告:范月华,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范秀华,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范茂华,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范建峰,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范建国,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范剑秋,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豪军、廖尚根,温州市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代表人:吴文光。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平、谢坤,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东,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范月华、范秀华、范茂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第三人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月华、范秀华、范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20000元[赔偿清单:医疗费44764.87元(住院费用38116.07元、门诊费用6648.8元)、丧葬费56385元×1/2=28192.5元、死亡赔偿金47237元/年×5年=23618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参加善后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酌情确定20000元,以上合计379142.37元,被告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其余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范建峰、范建国、范剑秋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豪军、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坤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7月9日16时25分许,第三人王东持超过有效期、准驾“C1M”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龙湾区永中街道建中街驶往永兴街道小塘村,车辆沿永兴街道永堡路由西向东行经高平桥路段时,与对向行走的行人陈阿英发生碰撞,造成陈阿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于2016年8月2日作出温公交(叁)认字(2016)A-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王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阿英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受害人概况: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陈阿英被送往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10日死亡。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第三人王东驾驶的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3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五、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情况:第三人王东驾驶的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南阳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六、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受害人陈阿英与其丈夫范顺弟生前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子范茂永、长女范月华、次女范秀华、次子范茂华。范顺弟已于1989年12月死亡,范茂永已于2009年5月19日死亡,范茂永生前育有长子范建国、次子范建峰、女儿范剑秋。事故发生后,原告范茂华与第三人王东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王东支付受害人陈阿英家属130000元,该款已经履行。七、司法鉴定意见: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委托,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温律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陈阿英符合交通工具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八、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44764.87元,并提供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予以证实;丧葬费28192.5元;死亡赔偿金236185元,并提供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主张在交强险优先赔付;参加善后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酌情确定20000元。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3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东持有C1证驾驶应具备B2证的重型自卸货车,根据公安部规定,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我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垫付相应抢救费用,支付后依法保留向王东追偿的权利。2.根据原告赔偿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反映出本案受害人陈阿英长期生活在农村区域,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农村标准。本案机动车驾驶人王东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并依法判决,根据司法解释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付。关于亲属交通费等,原告未予举证,不应支持。3.根据原告举证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王东已经向原告支付13万元赔偿款,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赔偿项目应依法扣除王东已经予以支付的款项。剩余部分,我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依法予以承担。4.本案诉讼费不在赔付范围。第三人王东未作陈述。法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经本院核实住院费用38116.07元、门诊发票13张共计4680.97元,故受害人医疗费确定为42797.04元。2.丧葬费,按照2016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385元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故丧葬费为53685元/年÷12月/年×6月=28192.5元。3.死亡赔偿金,受害人陈阿英为农村居民,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可适用城镇标准,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故本院按照2016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22866元计算,确定为22866元/年×5年=11433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5.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以上合计240319.54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温公交(叁)认字(2016)A-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陈阿英死亡,现原告范月华、范秀华、范茂华、范建峰、范建国、范剑秋作为陈阿英的近亲属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第三人王东驾驶的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六原告因亲属陈阿英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后,可依法另行向第三人王东追偿。六原告因本案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40319.54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共计42797.04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共计197522.50元,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六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六原告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原告方与第三人王东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法定经济赔偿计算如不足,不足部分陈阿英家属自愿放弃,如超出法定赔偿,超出部分则视为王东自愿给予陈阿英家属的补助”,故被告人民财保南阳分公司主张扣除王东已经支付的款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范月华、范秀华、范茂华、范建峰、范建国、范剑秋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第三人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梅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