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姚冲与李政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冲,李政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444号原告姚冲,男性,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秦勇,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政知,男性,1966年3月12日,汉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曾义强,文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冲与李政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姚冲负担。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