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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亚华、刘飞珠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华,刘飞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1095号被执行人郑亚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飞珠,女,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5907075623,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龙门公寓9幢1单元302室。本院作出(2017)浙0903民初1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亚华、刘飞珠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蔡小红借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亚华、刘飞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亚华、刘飞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