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国珍与李秀芳、杨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珍,李秀芳,杨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珍,女,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杨根才,男,汉族,系被执行人李秀芳之夫,住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0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杨国珍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10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