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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铅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志芳、铅山县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芳,铅山县人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铅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许志芳,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铅山县人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万盛花园16栋6号,机构代码07688315-3。法定代表人项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志芳与被执行人铅山县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50000元(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诉讼费6650元、执行费11900元,尚有执行标的950000元(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诉讼费6650元、执行费11900元未执行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铅山县人和实业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铅山县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铅山县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