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曹林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1965号原告: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法定代表人:赵国伦.委托代理人:陆久红、谭韧,系公司员工。被告:曹林云,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张爱林,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水晶公司)为与被告曹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久红、谭韧、被告曹林云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81907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是刘金树的代理商,代理销售原告的“水晶牌”白乳胶(原告与刘金树的合同纠纷已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决)。2015年5月20日,经原告与刘金树、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1907元。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如上之诉。被告曹林云辩称,原告之诉应予驳回,因为从“对账说明”中明确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账务并未确定,原告对白乳胶中存在质量问题是认可的,但对账之后,原告从未与被告协商解决质量问题,致被告不能从客户中收回货款,故双方之间的货款存在不确定性。另被告交付给原告工作人员夏利军的20000元应从货款中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经销原告的“水晶牌”白乳胶。2014年8月16日,刘金树作为华东地区总代理与原告的工作人员李勇、夏利军现场察看了被告曹林云出售的白乳胶的质量问题,其中未收货款有:金华市永康骑士门业厂71250元,果不凡门业30400元,弘彬门业22320元,合计123970元。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及刘金树进行核对,三方出具了一份对账说明,其上载明:曹林云支付的货款中,需要水晶公司销售员夏利军进行核实:如夏利军个人银行账号中反映出曹林云向其支付有20000元的记录,则曹林云欠水晶公司的尾款是161907元;如夏利军个人银行账号中没有曹林云支付20000元的记录,则曹林云欠水晶公司尾款181907元。曹林云反映的有几家用户因质量纠纷,没有收回货款事宜,由水晶公司配合调查,另行协商解决等内容。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曹林云销售原告的白乳胶后,依约应及时支付货款,但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至被告无法回收全部货款,且原告亦未与被告就质量问题进行协商,致原、被告之间的货款数额无法完全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本院就无争议部分予以先行判决。其余部分原、被告可另行协商或待事实确认后另行处理。被告称已汇给夏利军20000元应予抵扣,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林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93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8元,由原告贵州水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3元,被告曹林云负担1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赵超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冰倩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