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兴浩诉被告胡德、李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浩,胡德,李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255号原告:胡兴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松,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德。被告:李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浩诉被告胡德、李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胡兴浩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兴浩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原告胡兴浩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