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植俊、陈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植俊,陈玉莲,任成义,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780号申请人:王植俊,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陈玉莲,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任成义,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王植俊申请执行陈玉莲、任成义、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5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张洪臻执行员 李海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向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