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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植俊、陈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植俊,陈玉莲,任成义,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780号申请人:王植俊,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陈玉莲,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任成义,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王植俊申请执行陈玉莲、任成义、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5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张洪臻执行员  李海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向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