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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绳鹏与河南房大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绳鹏,河南房大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342号原告绳鹏,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河南房大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126号8号楼东1单元32层3208号。法定代表人符晓,职务总经理。原告绳鹏诉被告河南房大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绳鹏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绳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绳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