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鑫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金腾模具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鑫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金腾模具机械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747号原告:宁波北仑鑫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67400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洋沙山西八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吴群。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金腾模具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91364902E)。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龙角山路***号*幢*层05-08。法定代表人:朱金伟。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北仑鑫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金腾模具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北仑鑫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