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艾静与梁建丽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静,梁建丽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819号原告:艾静,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白族,张家界大美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员工,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梁建丽,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艾静与被告梁建丽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艾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静以被告梁建丽已将下欠的团款尾款712元支付给原告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静撤诉。审 判 员 顾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符娅芳代理书记员 汪爱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