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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生强与李轩、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安通小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强,李轩,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安通小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525号原告:王生强,男,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被告:李轩,男,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被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安通小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134号。负责人:齐富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邮政局楼下。负责人:姚天武,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生强与被告李轩、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安通小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生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生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王生强负担。审判员  李志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