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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崇州市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高贵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贵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453号原告:崇州市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石羊社区六组。法定代表人:李世文,总经理。被告:高贵莲,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崇州市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贵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崇州市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崇州市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德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