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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桂秀申请执曹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秀,曹加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曹桂秀,女,汉族,1967年8月4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曹加弟,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曹桂秀申请执曹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2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艳审判员 吴 明 磊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 雪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