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王峰芝与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芝,陈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924号原告:王峰芝,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马环,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康,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王峰芝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王峰芝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峰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由王峰芝负担。审判员 梁立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