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9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王峰芝与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芝,陈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924号原告:王峰芝,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马环,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康,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王峰芝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王峰芝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峰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由王峰芝负担。审判员  梁立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