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28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甘健平与央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加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加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健平,央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28民初24号原告:甘健平,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个体户,现住西藏自治区加查县。被告:央珍,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人,退休干部,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原告甘健平诉被告央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甘健平以其与被告央珍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健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健平负担。审判员 次仁罗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次仁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