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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毕某某,曹某某,邹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6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60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毕某某,男,1962年7月18号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曹某某,女,无职业,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邹某某,男,无职业,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曹某某、邹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毕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29.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