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宝与田金水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田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郑宝,男性,汉族,1959年04月0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金水,男性,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宝与被执行人田金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730元,下欠款项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33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履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