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张华杰建材经销部与陕西宏豪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张华杰建材经销部,陕西宏豪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3345号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张华杰建材经销部,地址:西安市北辰物流木材模板货场精品区3排1号,注册号:610136600050435。经营者:张华杰,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陕西宏豪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55号,信用代码:91610900071264628G。法定代表人:赵德垚。被告: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阳市长武县县城南街,信用代码:91610428748630897K。法定代表人:魏小宁。被告: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55号,信用代码:91610900762589886T。法定代表人:赵永林。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张华杰建材经销部诉被告陕西宏豪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张华杰建材经销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宏豪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张华杰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陕西宏豪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4634元,由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张华杰建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王月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