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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朋选与被告付合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朋选,付合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3168号原告:袁朋选,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平,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系原告妻子。被告:付合宽,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原告袁朋选与被告付合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朋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朋选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朋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朋选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