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朋选与被告付合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朋选,付合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3168号原告:袁朋选,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平,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系原告妻子。被告:付合宽,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原告袁朋选与被告付合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朋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朋选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朋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朋选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