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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巧兰诉被告周贵、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兰,周贵,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416号原告:赵巧兰,女。被告:周贵,男。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王卫。原告赵巧兰与被告周贵、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巧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巧兰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