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宏翠、杜昌跃与滁州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宏翠,杜昌跃,滁州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宏翠,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昌跃,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滁州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1幢109、110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宏翠、杜昌跃因与被申请人滁州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宏翠、杜昌跃申请再审称,宏达公司扣留车辆后,张宏翠、杜昌跃带足款项来解决纠纷,宏达公司拒绝受领款项,属于恶意扩大损失,是对其严重侵权行为,应当向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达公司扣留车辆后,张宏翠、杜昌跃与宏达公司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张宏翠、杜昌跃主张宏达公司应向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宏翠、杜昌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宏翠、杜昌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华春审判员 张希宇审判员 张永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群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