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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进忠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进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799号罪犯李进忠,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行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琪、杜焕章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某2、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进忠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李进忠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证人张某1、王某、彭某、刘某当庭所作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罪犯李进忠家属代其主动向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交纳20万元人民币,卷中附有行唐县人民法院收据。据此,罪犯李进忠已全部退缴赃款,并主动履行附加刑。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对罪犯李进忠的考查,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进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进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雁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