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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永龙与侯鲁、姜玉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龙,侯鲁,姜玉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667号原告:王永龙,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侯鲁,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姜玉玲,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原告王永龙诉被告侯鲁、姜玉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馨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