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康梅英、郑献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梅英,郑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4执107号之一申请人:康梅英,女,汉族,1953年11月25日出生,安徽省祁门县人,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郑献文,男,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执行康梅英与郑献文提供��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郑献文名下无银行存款,且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