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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帮秀与尚从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帮秀,尚从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149号原告:罗帮秀,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被告:尚从群,女,成年人,住织金县。原告罗帮秀与被告尚从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罗帮秀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帮秀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帮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帮秀负担。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