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昱程诉罗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488号原告:赵昱程,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冯,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昱程诉罗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昱程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昱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昱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昱程承担50元。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礼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