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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昱程诉罗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488号原告:赵昱程,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冯,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昱程诉罗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昱程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昱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昱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昱程承担50元。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礼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