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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行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范泽琴与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观山湖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泽琴,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观山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249号原告范泽琴,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杨,局长。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观山湖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8号观山湖区办公大楼15层。法定代表人马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泽琴诉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观山湖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范泽琴以被告已履行职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范泽琴提出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泽琴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