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152号原告:翟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9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翟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