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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152号原告:翟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9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翟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