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赛与被申请人 刘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赛,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92号申请人:张赛,男,汉族,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刘萍,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申请人张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以被申请人刘萍名义登记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张赛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以被申请人刘萍名义登记的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张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