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汇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汇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汇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泗王庙巷28号305室。法定代表人:蒋海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回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公司职工。上诉人绵阳市汇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汇利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五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利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被上诉人中铁五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0元,退还上诉人绵阳市汇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 兵审判员 于红霞审判员 肖玉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