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0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琛与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琛,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10785号原告:孙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号楼XXX层H部位。法定代表人:智建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琛与被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吴文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琛,被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双方合意一致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2394.3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给原告一份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某的劳动合同。原告虽签订了该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某并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原告的工资由被告委托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某代发,社会保险费由上海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某代为缴纳。后原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某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某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亦由该公某发放,社会保险费由该公某委托上海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某代为缴纳,工作由该公某安排,原告与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某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6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某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的《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担任风控经理职务,工作地点在上海。同日,原告签署《申请书》一份,申请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某为原告将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在上海市。原、被告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未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嗣后,原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0月工资差额12394.39元、2016年7月22日至11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000元,该会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3395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先决问题为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作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有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本案中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在原告主张权利的上述期间内,原告与案外人公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由案外人公某支付工资,原告主张所谓《劳动合同书》并未实际履行以及案外人公某系受被告委托发放工资的说法,均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