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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凌云与郑伟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云,郑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李凌云,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郑伟昌,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李凌云申请执行郑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车辆,其房产已经查封,但房产抵押给他人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