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哲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伟民,上海刘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法定代表人:王秀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25日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平代理审判员 林 炜代理审判员 张德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庞曦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