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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行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丹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丹,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刘丹因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津0102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针对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的治安处罚之诉,又包括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还包括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违法乃至国家赔偿之诉,其诉讼请求包含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多重选择,显然存在不具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丹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刘丹不服,以其起诉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指令最适宜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期间相关交通费用等全部费用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对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的东公(中)行罚决字[2016]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2、判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河东分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回复,督促春华街派出所立案;3、判决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刑事拘留54天的强制措施违法、追究河东看守所、中山门派出所等相关人员责任并且将发现的所有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4、申请国家赔偿200万元。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上诉人在其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存在多重选择,包含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针对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的治安处罚之诉,又包括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还包括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违法乃至国家赔偿之诉,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审 判 员  杨敬梅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