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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区传染病医院与鲁振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区传染病医院,鲁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区传染病医院。法定代表人:孙义林,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肖辉武。被执行人:鲁振江,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州区传染病医院与鲁振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拆除,土地已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案涉的土地租金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其有72平方米楼房一套,法院已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