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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泽钧与朱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泽钧,朱国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320号原告:孟泽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远原告孟泽钧与被告朱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孟泽钧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泽钧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烨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施云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