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奥赛达真空泵有限公司与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赛达真空泵有限公司,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92号原告:山东奥赛达真空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75542721N。法定代表人:阎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博,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兴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6941464D。法定代表人:刘海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赛达真空泵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赛达真空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鹏程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