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仇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吕,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郭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仇吕驾驶其父亲仇某的黑色东风日产小车至汨罗市沿江大道龙舟看台西侧,在其驾驶的小车上与吸毒人员黄某1、黄某2、黄某3、“小李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仇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仇吕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材料;汨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罗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汨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1、黄某3、黄某2、仇某的证言;被告人仇吕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仇吕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仇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仇吕的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十六日折抵刑期十六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才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