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中华与高其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中华,高其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曾中华,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高其庙,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中华与被执行人高其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其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高其庙缴纳执行款114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213元,执行费1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其庙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高其庙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也已经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该院未作反馈。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其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委托调查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