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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邓晓鸿、赵玉洁申请执行谢樑、吴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鸿,赵玉洁,谢樑,吴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邓晓鸿,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赵玉洁,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谢樑(曾用名谢梁),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吴畏(曾用名吴虹谕),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晓鸿、赵玉洁与被执行人谢樑、吴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畏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畏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03****279帐户内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