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党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尚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党,大同市尚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李党,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原系被执行人公司员工,现住大同市棚户区R区49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142125195406031332。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震、李艳,山西武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同市尚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同云路五洲帝景社区。法定代表人:赵素芬,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清,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党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尚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尚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282642.5元,案件受理费5120元,执行费4139元,共计291901.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尚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29190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