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蔡开颜与何龙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开颜,何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蔡开颜,女,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何龙海,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开颜申请执行何龙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1584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安燕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龙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9日,对申请人进行首次约谈并告知其案件相关情况;2017年3月30日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何龙海名下有牌照号为渝XXXX**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3月30日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何龙海名下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0幢25-4房屋一套;2017年4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龙海自有的牌照号为渝XXXX**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龙海自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0幢25-4(房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247.51平方米)房屋一套;2017年9月1日,去往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龙海自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0幢25-4(房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247.51平方米)房屋已对案外人设定了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何龙海自有的渝XXXX**小型汽车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且未被本院实际控制,亦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何龙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开颜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