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胜宏诉被告鲁景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宏,鲁景福,于仁春,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851号原告:高胜宏,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鲁景福,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国,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仁春,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被告:江伟,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原告高胜宏诉被告鲁景福、于仁春、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胜宏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