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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0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仁池与余邦土、余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仁池,余邦土,余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0219号原告:池仁池,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余邦土,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余少英,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池与被告余邦土、余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仁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池仁池在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仁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仁池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