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0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仁池与余邦土、余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仁池,余邦土,余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0219号原告:池仁池,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余邦土,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余少英,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池与被告余邦土、余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仁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池仁池在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仁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仁池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